1.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全区排名前40位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类别奖励企业总数的10%。
2.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行业排名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产业、网络增值服务、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网游动漫、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以及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商贸服务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现代物流、会展等;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广告服务等。
3.已获得上述第1项奖励的企业不参与第2项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1.对通过证监部门验收并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支持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4.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对获得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对获得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3.对各类服务我区中小企业的项目或活动,通过专家评审的,每年一次给予此类项目或活动最高20万元的支持。
1.景观优化提升支持。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企业自主在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景观优化提升工作,包括绿化改造、公共艺术小品设置、街道座椅设置、灯光照明工程建设、旅游问讯中心(点)设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给予企业景观优化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活动支持。对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主要活动地点位于天河路商圈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对负责执行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在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的4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3.公共平台支持。对由商(协)会、产业联盟自主建设的改善天河路商圈营商环境、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天河路商圈服务能力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及信息化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备案及验收。
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两个财政年度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额增量30%、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对获得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获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
2.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引进符合第(一)项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楼宇)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获得市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的按5%给予配套,业务补贴奖励资金的按10%给予配套,每个园区(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对辖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其上年度进出口增量达到3000万美元(按当年海关统计数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进出口增量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本项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封顶。
1.认定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天河区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认定奖励。
2.业绩奖励。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注册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年度离岸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根据天河辖内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对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一)本实施办法中的商务楼宇是指在天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合法建设、商用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单一业主的楼宇(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名下楼宇的商用建筑面积可合并计算)。
(二)本实施办法中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进出口额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项下。